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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的認定條件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包括以下要素:

(1)主題元素。僅限有效持卡人。以借、取、買、偷、搶等行為為基礎騙取信用卡的人和其他持有信用卡的人。未經招投標程序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2)主觀因素。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故意,包括明知規定的限度和期限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要區分主觀惡性的拒絕返還和客觀因素合理的不能返還。前者是主觀不願意,後者是客觀不能。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持卡人巨額透支後攜款潛逃;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無法歸還的;在鋪張浪費和奢侈品上花透支的錢,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

(3)客觀要素。犯罪人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第壹,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如果催收後不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另壹種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催收後不還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

關於透支數額的認定,需要註意的是,在惡意透支超限犯罪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總額,而不是超限部分;透支犯罪的數額是指透支數額本身,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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