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從事色情等其他行為,是違法的,可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陪護,也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前述行為提供條件。在我國的商業娛樂場所,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喝酒唱歌等有償陪侍是違法的。單純陪酒唱歌並不違法,公安機關無權處理這種行為。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有違反行政治安的行為,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處理。對有償陪侍的個人沒有具體的處罰依據,但娛樂場所實施上述法律禁止的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押運。
(5)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