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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報告審查新規

法律分析:目前對安全評價有明確法律要求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綜合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確定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思想、中長期目標、國家安全政策、任務和重點領域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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