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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質是什麽?

合同的性質主要指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人身損害賠償等人身性質。

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在知道債權人已經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債權或者債務人不訂立合同。合同是合法的、平等的、有目的的、普遍的。

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壹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旨在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4.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法律行為。

4、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合同應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即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壹種強制狀態,是當事人必須做或不得做的。約束力來自法律、道德規範或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它來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的行為具有最引人註目的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相似有很多種,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合同可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單邊合同和雙邊合同、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著名合同和匿名合同、主合同和從屬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任何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有義務以壹定的等值支付的合同。買賣、租賃、承包、有償委托、有償保管等有償合同大多是雙邊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不支付任何價款而僅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也稱恩惠合同。自由契約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

單方合同又稱單方合同或單方義務合同,是指壹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返還物的借款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對應的是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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