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公證書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後,申請人還應攜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證明材料,向遺產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手續。公證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後,對符合我國有關繼承法律法規的,發給繼承證書。申請人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如房管局、銀行等。)辦理具體繼承事宜。
3.申請人因故不能或者不方便親自來華辦理繼承事宜的,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親友代為辦理,也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代為辦理。委托律師辦理的,需要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包括受托人的名稱、地址和代理權限。委托書還必須在申請人的居住國經過公證和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