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規定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未開發多久可以收回?
閑置2年以上,法律規定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當然實踐中並非如此)。
1.土地屬於國有資源,集體或個人不能轉讓或置換。
2.集體、法人或者個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後,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利用土地。土地因資金或其他因素未開發的,超過期限閑置的,由當地國土局督促協商收回。
3.實踐中不能直接轉讓,但可以與第三方以入股或租賃的形式招商,但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協議出讓或拍賣的方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法律,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壹是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是按照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竣工的房子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簡要總結:
土地不開發要收回多少年?兩年了。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連續兩年未開發的,可以依法收回。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