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布。1993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五卷。憲法除序言外,共四章壹條。
序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義制度,是中國通過和平手段消滅剝削和貧困,建設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的保證。這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立的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今後,人民民主統壹戰線將繼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在反對國內外敵人的鬥爭中發揮作用。國家在經濟和文化建設過程中照顧各民族的需要,在社會主義改造問題上充分註意各民族發展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