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勞務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向有合同關系的另壹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之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在很多勞務分包合同中,都會有轉包和分包。在合法分包或轉包的情況下,勞務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工程的承包方(也就是大方)承擔支付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規定發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在這裏,如果轉包是非法的,那麽轉包的承包人的權利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如果轉包是合法的,那麽轉包的承包人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到同等的保護。
二、分包商的條件和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這種認可應以兩種方式進行:
(1)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內容;
(2)總承包合同中沒有分包條款的,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勞務分包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以不經建設單位同意。
需要註意的是,分包工程必須經過建設單位同意,並不意味著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商有權拒絕或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