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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對訴前保全的規定

法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管轄法院的規定是,由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適用,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前財產保全程序: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保全請求、保全理由以及被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2.保證

法院可以命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是現金、房地產或車輛。現金保證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賬戶;不動產有抵押的,需提交產權登記部門未抵押、未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產權證明原件並提交與核對原件壹致的復印件;車輛有擔保的,提交無擔保、未被車輛登記部門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權屬證明原件、購車發票原件和車輛財產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原件,並提交與原件核查壹致的復印件。提交保函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應簽字蓋章法院確認擔保意見,並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裁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去除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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