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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

判定非法同居的標準如下:

1.非法同居的定義是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或者與第三人重新登記結婚同居的;

2.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均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無配偶者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有配偶和婚外配偶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與同居的區別

1.前者可分為兩種: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和配偶與配偶之間的同居;

2.後者又可分為兩種: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配偶與配偶間的同居;

3.前者,與配偶同居可以歸為與配偶同居。

非法同居的後果是:

1,非法同居壹般不予處罰,但如果壹方已婚,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即重婚;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

綜上所述,同居男女雙方雖未通過合法程序結婚,但雙方應無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追究加害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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