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主要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義務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但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貧困戶是指那些完全失去生活來源和依靠的貧困人口。五保戶的救助內容包括為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住房、糧油燃料、基本衣物被褥、疾病治療和護理,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和喪葬事宜的辦理。對貧困戶的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護理標準兩個方面,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此外,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並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時調整。
對貧困戶的政策支持:
1,生活補助:為貧困戶提供基本生活費補助,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2.醫療救助:對貧困戶成員的醫療費用給予壹定比例的減免或補助,減輕其醫療負擔;
3.住房保障:優先保障貧困戶在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中的資格;
4.教育援助:為貧困家庭的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援助,包括免除學雜費和發放獎學金;
5.就業服務:為貧困家庭成員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幫助他們提高就業能力和再就業機會。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五保戶與貧困戶有著明顯的區別:五保戶為老年人、殘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生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需求和教育,而貧困戶是指完全失去生活來源的貧困人口, 並且他們救助的重點是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供養標準,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據: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村民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六條
年老、殘疾或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