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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中,未履行如實告知條款兩年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於是否賠償,因為核心在於是否存在“保險事故”,所以要看合同是怎麽約定的。

比如,重疾險的壹般要求是第壹次患重疾。如果壹個人得了甲狀腺癌,不如實告知就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確診甲狀腺癌。顯然,甲狀腺癌的重新診斷不符合“首次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不符合保險事故的定義。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此外,如果保險事故符合條款中的責任免除,即使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

比如保單合同中的責任免除中有“酒駕”的約定,那麽如果事故是酒駕造成的,即使合同成立兩年以上,也可以拒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擴展數據:

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投保人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詢問(填寫健康告知或保險公司代理人的口頭詢問),壹般都與健康和財務有關,從而評估投保人的風險等級,做出核保決定。

作為保險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它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相關的重要事實。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要告知保險人詢問和“應當知道”的重要事實,否則可能影響保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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