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拖欠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壹種。在此,我重點說壹下對“訴訟”的正確理解: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協商調解無法主張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這類糾紛,不能簡單地認為訴訟必須經過立案、審理、判決等復雜程序。
其實有壹個簡單的辦法,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是追討欠款的有效途徑之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同時,法律還規定,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十五日內不清償債務,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適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佳的追債效果。
二、什麽樣的借條有效?
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也就是說,借條上必須有明確的債務人、債權人、借錢時間、金額等要素,否則無法證明誰欠了誰的錢,欠了多少錢,這張借條的證明力也不夠;
2.必須是真意的表達。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借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的。如果妳用刀子逼我寫借條,那是無效的。或者妳在我喝醉的時候騙了我。
3.借條必須合法取得。原因不用我細說。
《民事訴訟法》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妳說別人用妳在書上的簽名偽造借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取得並不是真實的表示。但是如果妳認為不是妳的真實意思,那麽妳必須證明它。比如妳能證明除了妳的簽名以外的東西都不是妳的筆跡,妳就不會承認。妳也可以通過其他證人證明這張欠條是有人自己偽造的等等。
簡而言之,不能確定別人有這樣的欠條就證明有效,也不能證明無效。關鍵是雙方都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法官才能相信並采納。
法律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