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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司機覺得壹撞就比壹撞好?

不久前,壹名司機在石家莊市區撞倒壹名行人,調頭踩下油門,再次沖過倒地的傷者...壹起交通事故變成了故意殺人。目前,警方已排除司機有預謀犯罪的可能。據人們分析,司機做出如此極端的舉動,很可能是因為司機有壹種“打人不如殺人”的變態心理。(據趙巖都市報)

因為人們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殺壹個人的賠償似乎要低於傷人的賠償。按照現行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人身損害的賠償種類比死亡更為復雜,人身損害的賠償金額也難以預料。所以抱著僥幸逃脫刑事責任的心理,幹脆要麽把人撞死,要麽把車開走,讓傷者無人問津。

這條新聞讓我想起了很多案例:曾經有壹條命不如壹條腿值錢的案例(大眾日報2006年6月5438+10月9日),曾經有壹條命不如壹條狗值錢的極端案例(上海法制報2003年3月26日),礦難和工傷事故中的很多奇怪現象。許多評論家將矛頭指向這些案件背後的荒謬法律。在他們看來,法律本身懲罰輕,避免重,誤導人們做出非人化的極端行為。很多評論者對此大呼:要讓多少無辜的生命為扭曲的法律“買單”?

對法律的理解要有壹定的理性和經驗。雖然法律條文層出不窮,但終究是壹個完整的體系,有壹條紅線貫穿其中。只有完整全面地把握這壹體系,才能真正把握每壹個法律條款的深刻內涵,通過法律實施實現社會正義。但是,目前很多守法、執法、司法的人都在有意無意地曲解法律,甚至歪曲法律。他們依靠簡單的邏輯推理來評價法律的正當性,他們用傳統的道德觀念來指責法律的正義性。

事實上,法律有壹套獨立完整的實現正義的邏輯。就拿“打壹個人不如殺壹個人”這個案例來說,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機械地計算賠償數字,受傷的人確實是不可預測的,有些情況下可能比被撞死的人多得多。但這些法律規定不能脫離法律原則的指導,法官在判案時必須考慮公平、公正、誠信等法律原則。這樣判斷的話,絕對不會出現“打人不如殺人”的荒唐事情。

當然,中國很多法律並不完備,甚至有漏洞。有漏洞怎麽辦?做吧。律師的良心在哪裏?正義在哪裏?這就要求我們遵守法律諺語“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對象”,“我們的內心充滿正義,我們的目光不斷在法律規範和生活現實之間來回移動,最終找到法律的真諦”。這才是法律工作者應有的態度。

執法者對法律的理解不能局限於法律條文,而應該探究法律條文背後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後的法律精神。事實上,法律條文只是傳達字面意思,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理和法律精神才是支撐法律條文的靈魂。法律條文僵化,依靠法律條文難以應對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法理學和法律精神具有靈活性,具有相當的普遍適用性,能夠應對復雜的社會現實。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只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會做出很多荒謬的判斷,甚至會發現很多法律空白。畢竟立法總是滯後於社會生活的,法律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如果我們能夠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法理,理解法理背後的法律精神,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我們就不會感到無奈,更不會指責法律本身在扭曲了法律的本意之後被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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