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為管理者,壹定不能跟風,更不能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偏見,要公正地站出來,必要時維護中庸之道。激化矛盾,擴大對立情緒是不可取的。約束是必要的,但在制定約束時,絕不能為了博取人心而誤傷感情,更不能有“晚上遛狗”之類的“霸王條款”。規範必須合理,有法可依。狗作為壹種重要的生命,不僅僅是我們的朋友,狗主人的奉獻和愛,以及它們所承擔的社會正義,都需要得到政府的肯定,應該作為壹種積極的審美和健康的利益得到理性的呵護。誠然,在合理約束養狗行為、保護公眾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對非養狗者給予必要的引導,增強克制和寬容,尤其是對小學生,加強愛護動物、善待動物、科學認識和飼養小動物的教育,增強他們對動物的認識,不要害怕、排斥小動物。如果可能的話,有必要在國家層面積極推動動物保護立法。既要禁止動物傷人,又要防止人無所畏懼地傷害動物,理性合法地實現雙贏,盡快與人類先進文明對接。
宇宙之豐富,世界之大,人類不可能單獨存在。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是人類持續、健康、綠色發展的唯壹選擇。善待動物,規範飼養,在新時代不應該存在無法解決的對立和誤解,但也絕不是小事。也在壹定程度上考量了政府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水平。但是,有壹點值得肯定。任何政策都應避免失衡和矯枉過正。只要是感性的、理性的、合法的,都能被公眾接受,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