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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審判時間會改變嗎?

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後

(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中止舉證期限,並從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2)既然舉證時限需要重新指定,開庭時間當然也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舉證時限在原定開庭時間之前仍然屆滿。

(3)法院向被告人發送起訴書副本時,壹般會向被告人發送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

(4)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後,法院原確定的開庭時間必須改變,但法院原確定的舉證時限是否應當改變。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時,向其提出的意見或看法。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答辯期壹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未立案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

審查處理: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後,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決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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