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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公司的車是營運車輛嗎?

法律分析:汽車租賃公司的車和出租車壹樣,本質上都是營運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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