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是指對某種制度或政策的決策權、制定權、頒布權和執行力的控制能力。具體而言,形成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決策權:指決策權,即提出政策或計劃並做出決定的權利。
2.制定權:指制定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的權利。
3.頒布權:指發布和公布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的權利。
4.執行權:指執行制定的政策、計劃、法律法規
形成權是指對某種制度或政策的決策權、制定權、頒布權和執行力的控制能力。具體而言,形成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決策權:指決策權,即提出政策或計劃並做出決定的權利。
2.制定權:指制定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的權利。
3.頒布權:指發布和公布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的權利。
4.執行權:指執行制定的政策、計劃、法律法規的權利。
上述四種權力在不同的階段和環節都具有重要意義,對形成權的掌握可以對政策、制度和法律的產生和實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持有形成權的組織或個人可以代表壹種特殊的利益力量,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如何行使形成權
通常是單方明示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通知,但也可以通過默示形式行使,包括推定形式。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或者是第1124條第二款規定的沈默形式,受遺贈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通過合法手段行使形成權
1.法律要求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債權人的撤銷權。(《民法典》第538-539條)
2.法律要求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引起的可撤銷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民法典》第565條)
3.法律要求通過訴訟或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民法典》第1052-1053條)
默示行使的形成權。
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或者是壹種沈默的形式。第1124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1.受托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民法典》第503條)
2.繼承人接受繼承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至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意思的,視為接受繼承權。(《民法典》第1124條)
3.放棄受遺贈權: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民法典》第11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