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初期,秦國弱小,經常受到魏國、楚國等強國的欺淩。同時,秦國落後的生產關系阻礙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因此秦國需要政治改革來實現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商鞅受當時著名法學家“吳起和李悝”的影響,堅信只有通過法治才能強國,並在秦國進行政治改革,為秦國統壹全國奠定了基礎。商倡導的“法治”雖然與今天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語,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審視,它仍然是壹筆寶貴的傳統法律文化財富,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首先,“法家”的法治思想樹立法律權威。商鞅高度贊揚了“依法治國”的威力,主要表現在“重法不重義”、“讓法治國”、“讓法治國”、“壹刻不忘法”。法律是治國的重要手段。官員能實行法治,國家才能有序發展。執法者必須尊重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商鞅在其“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壹方面用法律打擊傳統的封建勢力,另壹方面又用法律保護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維護秦國的社會穩定,從根本上促進了秦國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農戰論”的法治思想構建了經濟基礎。主要內容有:棄礦田、開樓房;重農抑商,重獎農織;獎勵軍人,禁止私鬥;廢除舊貴族分封制“農戰”思想打擊了保守的領主貴族,廢除了阻礙生產力發展的礦田制度,保護了新興的地主階級,促進了當時秦國的繁榮。“農戰論”思想的缺陷主要在於阻礙了秦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商鞅認為“國之所以富強,農戰也”,商品經濟不利於秦國的繁榮。所以商鞅對商品經濟進行了限制和打擊。
第三,“賞罰論”的法治思想規範人的行為。商鞅從“愛善害惡”的人性論出發,主張重刑主義。《尚軍書·德強》說:“以刑懲惡,治國平天下;以罰代刑,國家大亂。行刑有重有輕,刑罰做到了;重與輕,刑為謀生,國為伐。”《尚軍金陵之書》說:“懲之,當重於輕者,輕者不來,重者不來。這就叫懲罰,懲罰就完成了;懲罰有重有輕,懲罰就是惹事。這叫以罰代刑。”商鞅主張在成文法中規定賞罰,將人的行為納入法律規範,以減少社會矛盾,解決糾紛。這樣樹立起來的法律權威,可以使全社會形成守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