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繳股本退會後按規定返還。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自願參與、自由退出的原則。成員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其股本應當在退出後按規定返還。這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1條、第1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的規定,終止成員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在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返還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返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終止成員資格前發生的虧損和債務,由終止成員資格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分擔。
(三)繼續履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的經營合同。按照章程與合作社簽訂合同、進行交易,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重要義務。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條和第21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的成員,在資格終止前,應當繼續履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訂立的合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者退社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屬於法定登記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必備登記事項。因此,因終止成員資格而變更出資額的,應當變更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投資總額、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修改合作社成員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本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訂後的成員名單報送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