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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超預算支出是什麽違規行為?

法律分析: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壹)不按照本法規定編制和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部門預算、決算以及經批準的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調整預算的;

(三)未按照本法規定公開和說明有關預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立財政專戶的。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壹)未將政府的全部財政收支納入預算或者虛列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早征或者減征、免征、緩征征兵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違反本法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入、分成、留解,或者凍結、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的。第九十四條各級政府、部門、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外、預算標準以外修建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九十五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追回被騙取或者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改變預算收入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九十六條對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理和處罰,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四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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