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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的“私用”比潛規則危害更大。

道恩有話要說。

公函的“私用”比潛規則危害更大。

還有很多人認為法律無非是人情。說立法要充分尊重民意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司法判決可以因為人情而打折扣,無疑是在開法治的倒車。

然而,日前,湖南省株洲市房管局在為該單位落馬官員說情時,卻毫不猶豫地向法院發函,試圖以公權力為受賄嫌疑人說情。

據介紹,株洲市房管局之所以願意以公函的方式為落馬的同事出具“品德證明”,是因為此人平時表現良好,工作能力強。確實是同事犯了錯,壹棍子打死了她,還記得她的好。可以說法律是無情的。但試圖用這樣的溫柔去“軟化”法律判決,那就是另壹回事了。

從政老實沒有人情,老實與否和平時表現無關。更何況這兩個落馬官員是“壹犯二犯”。在廉政問題上栽跟頭的幹部,工作能力再強也沒有理由手軟;把這種幹部的落馬視為“損失”,顯然是只註重工作能力而忽視職業道德的用人觀念。正是因為像這樣用人單位的“失察”,用公章辦私事才會變得順理成章。

這種變相的公權力私用,難辭其咎,有形成風潮的危險。前不久,壹家國企偽造了十幾個其他單位的“公章”做假檔案,卻僅僅因為是集體決定就逃脫了法律的懲罰。

公函變相私用是對公權力的公然侵犯,如果不及時處理,政府公信力將嚴重受損。

黎明

新聞回放

湖南株洲房管局發函為落馬貪官求情。

近日,株洲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處長、副處長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在株洲中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減輕對兩被告處罰的函突然出現在列舉的證據中。

株洲市房管局局長劉錫山說:“尹的拘留對她來說是壹種教育和懲罰。希望法院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對她從輕審判,這是人之常情。尹的工作態度和能力都是佼佼者,她的事故是單位的損失。當然,為陰求情並不意味著原諒她的錯誤。”

該案二審主審法官歐陽大支沒有透露這封信的具體內容,稱找不到了。他否認這封信幹涉了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稱兩人被從輕處罰“是因為他們有法定的減輕情節。”

(據中國青年報2月17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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