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制品的錄制和發行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形式支付,即錄音制品的批發價*版本稅率*發行的錄音制品數量。
錄制和發行錄音制品的報酬標準如下:
1,無文字的純音樂作品稅率為3.5%;
2.歌曲、戲曲作品稅率為3.5%,其中音樂部分占稿酬收入的60%,文字部分占稿酬收入的40%;
3、純文字作品,包括外文,版次稅率為3%;
4、國家機關通過行政手段保證發行的錄音制品,如教材,提成率為1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錄音錄像報酬。第四十四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四十五條利用錄音制品進行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播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播放,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