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註意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報酬等內容,勞動合同應當符合規定。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職工遷廠補償標準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搬遷補償標準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綜上所述,企業搬遷在法律性質上改變了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企業搬遷可以是同壹行政區域內的短距離搬遷,也可以是跨區域搬遷。行政區域是指企業所在的地級市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