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享有免除壹定法律後果的權利。比如,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逮捕等程序中,依法行使壹定職權造成損害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另壹方面,公安機關也不是完全豁免於法律,在履行職責時也必須遵循法律程序和規定。公安機關的操作超出法定職權範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被告或者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進行維權,要求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壹般來說,公安機關的豁免權不是萬能的,必須在法律規定和程序範圍內行使。
公安機關在執行公務時受到人身傷害,是否享有免責權?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時,被調查人或者其他人員因依法行使職權受到人身傷害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免除,但必須符合壹定條件。比如,公安機關在實施逮捕、拘留等措施時,因被執行人自殺、身體不適或者患病,可以依法免除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公安機關的操作超出法定職權範圍,或者因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則豁免權不適用,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壹定的豁免權,但這些豁免權並不是萬能的。公安機關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和程序。如果公安機關的操作超出法定職權範圍,或者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傷害和損失,公安機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