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雙刃劍”,就需要法律法規來約束他。因此,國家頒布了《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只有六種情形可以受到處分,即“(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而且還給出指導思想,以及具體的懲戒措施。
教師可以給予的處分包括六點,即,“(壹)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5)課後教學;(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給予的處分主要有五種,即:“(壹)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懲戒;(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而如果學生嚴重違紀,學校還可以給予三種處分,即,“(壹)停課不超過壹周,請家長在家教育管教;(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主要是針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的,不是所有學校都能懲戒的。所以無論是老師還是校領導,都不能單看問題,也不能把懲罰變成樹立自己權威的工具。只有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有效提高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