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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違反婦女意願的標準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強奸,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發布了修訂後的《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法法發[2017]7號),並於2017年4月實施。

1,量刑標準: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的,可以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3.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4.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

5.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6.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如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強奸次數、造成他人傷害的後果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多次強奸壹人以上的,應當將強奸次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實,將強奸次數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強奸的前提是違背婦女的意誌,即未經婦女同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違背女性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因為強奸違背了女性的意誌,所以施暴者必須采取壹些讓女性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的措施。這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都是強奸的壹部分。如果行為人不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會以強奸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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