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證人,是指按照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任命或者聘請的,對案件中某些情況的真實性、真實性進行鑒定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
“記錄人”是指為了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式作記錄的人。
“翻譯人員”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人擔任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翻譯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並處1000元罰款或者15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