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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錄電話可以立案嗎?

電話威脅被錄音,構成尋釁滋事罪。

打電話恐嚇是違法的,如果有嚴重後果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壹般的電話恐嚇也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我們應該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行為人以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能等方式制造事端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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