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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含義和特征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它是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正確處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證據應該客觀存在。偽造或毀滅證據是違反法律的,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學術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專門的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客觀性。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事實材料。仲裁案件的爭議焦點,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誰是誰非,誰應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依靠主觀臆斷,只能通過調查研究從客觀實際中推斷。

(2)相關性。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事實有內在的、不可避免的聯系。只有那些與案件有內在必然聯系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與案件沒有內在必然聯系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和提供應遵循法定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有些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法提供,由仲裁庭依法調查、收集、審查、核實。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的,即使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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