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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要求辭職有理由嗎?

辭職不需要理由。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提出辭職,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時,必須保留用人單位簽署的證明其已於30日前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通知的證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轉正的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尚在試用期的,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雇主的批準。而且單位也不能克扣被辭退勞動者的工資,除非是在勞動者就業合法的條件下與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離職後,員工的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無法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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