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無法確定祠堂的主要性質。祠堂有時候是責任主體,有時候是權利主體。
第壹,當祠堂受到侵害時,誰是祠堂的責任主體?
首先,我國沒有建立宗祠的登記制度,現有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宗祠的權屬性質,所以宗祠在法律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祠堂”沒有在民政局登記,所以不能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
其次,司法實踐和理論界觀點不壹,導致訴訟困境。
理論上有三觀。第壹種觀點認為,祖輩家譜中的所有子女都應被追加為被告。因為按照祠堂的歷史沿革,祠堂主要是同姓直系後代為祭奠祖先而設立的,所以祠堂應該是這些同姓後代所擁有的財產。但祖輩家譜的子孫眾多,如果都是責任主體,會增加訴訟難度。
第二種觀點認為,誰發起建立祠堂,誰就要承擔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宗祠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追加宗祠理事會為被告。
這兩種觀點在實踐中也會遇到困難。因為“祠堂”是村裏同姓子孫發起的,所以沒有登記在村委會名下。董事會全體成員和發起人成立祠堂進行公益捐贈,每個後人自願幫忙處理祠堂的日常事務。他們只是義務的主體,不享有權利。權利義務不對等,讓他們承擔責任顯然不公平。實踐中,很多祠堂都是未登記的社會組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祠堂何時成為責任主體,是壹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法律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