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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運輸車輛識別標準

法律解析: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車輛和貨物總高度離地超過4米的;(二)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三)貨物總長度超過18.1米;(四)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貨車;(五)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的三軸卡車;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的三軸汽車列車;(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七)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的五軸汽車列車;(八)六軸和六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前款規定的限額標準的確定,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兩軸組按照兩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軸計算;(2)除驅動橋外,兩軸組、三軸組和半掛車、全掛車車軸兩側的輪胎按雙輪胎計算。各車軸兩側輪胎為單輪胎的,除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加寬輪胎外,限行標準減少3000公斤;(3)車輛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每個車軸的最大允許軸重之和;(四)拖拉機、農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5)符合《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GB1589)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要求的冷藏車、汽車列車、空氣懸掛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視為超限運輸車輛。

法律依據:《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條例》

第二條。實施超限運輸的車輛在道路運輸貨物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車輛和貨物總高度距地面超過4米的;(二)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三)貨物總長度超過18.1米;(四)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貨車;(五)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的三軸卡車;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的三軸汽車列車;(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七)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的五軸汽車列車;(八)六軸和六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前款規定的限額標準的確定,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兩軸組按照兩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軸計算;(2)除驅動橋外,兩軸組、三軸組和半掛車、全掛車車軸兩側的輪胎按雙輪胎計算。各車軸兩側輪胎為單輪胎的,除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加寬輪胎外,限行標準減少3000公斤;(3)車輛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不得超過每個車軸的最大允許軸重之和;(四)拖拉機、農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5)符合《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GB1589)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要求的冷藏車、汽車列車、空氣懸掛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視為超限運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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