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員工侵害他人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時,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排汙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都沒有過錯,根據公平的理念,在考慮當事人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
它是指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素。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般歸責原則,適用於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以外的壹般侵權行為。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主要包括: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適用過錯推定;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
(三)森林發生斷裂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森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推定;
(4)動物在動物園對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對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