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與犯罪的長期鬥爭中,實踐證明管制是壹種有效的懲罰手段。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判刑,但不需要監禁的罪犯,應當適用管制,置於群眾中監督改造,這樣可以減少逮捕人數,減輕國家負擔。拘役是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需要短期監禁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國家刑罰中運用最廣泛的刑罰方法。本法分則中,有法定條款的,規定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由於量刑幅度大、適用面廣、流動性大,對較重的犯罪和較輕的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這種刑罰方法適用的人比其他類型的刑罰更多。無期徒刑可以減少死刑的適用。對於不需要判處死刑,但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是壹種監禁,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死刑包括死緩二年的死刑,即死緩,是死刑的壹種執行方法,不是獨立的刑罰。因此,國家處罰的種類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壹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壹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