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哺乳期婦女在離婚期間享有特殊權利保護。具體表現為:1。分割夫妻財產時,哺乳期婦女需要使用的家庭用品、家具等實物財產應優先保障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2.在撫養孩子的問題上,離婚時孩子不滿壹周歲的,如果母親是主要贍養人,父親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母親有權暫停工作,照顧孩子。3.該單位應在工作場所附近為哺乳期婦女提供哺乳室,以確保兒童獲得必要的營養和護理。另外,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協議離婚可以更好地保護哺乳期婦女的權利。
哺乳期女性離婚可以獲得特別經濟補償嗎?哺乳期的女性離婚時可以獲得特殊的經濟補償,比如離婚後的贍養費、撫養費等。同時,在分割財產時,要優先考慮哺乳期婦女兒童的生活需求,保障其生活權益。
哺乳期婦女在離婚時享有特殊的權益保護,這也是中國法律對待女性的壹種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二條* * *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懷孕哺乳期不能離婚嗎?是的,女方可以提出離婚。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