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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關於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是指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對異議裁定不服申請復議時,法院應當遵循的壹系列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程序的公正高效執行。

壹、異議的執行和審查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收到異議後,應當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異議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二、申請復議和復審

異議人對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執行異議和復議原則

法院在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時,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及時糾正確有問題的執行行為;法院應當駁回不合理的異議和復議申請。

四。執行異議和復議的法律後果

異議成立的,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糾正錯誤的執行行為;復議成立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定。同時,法院應當賠償當事人因執行錯誤造成的損失。

總而言之:

《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是執行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當事人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方式糾正錯誤的執行行為,確保執行程序公正高效。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法律規定,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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