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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建立環境和資源保護基本原則的意義。

確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它反映了壹個國家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的精神和實質。

第二,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第三,指導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

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本質和精神,貫穿環境與資源保護全過程,能夠指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法律規範。

確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主要依據;

第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範的特征,以便於執法者和法官解決環境與資源保護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和矛盾。

第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關註點並不相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屬於抽象的法律規範,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屬於更加具體和直接的法律規範。

第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特有的原則,與其他部門法共有的原則不應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於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範體系中發揮指導和導向作用。

第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概述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制度是指依據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而確立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具體的、普遍適用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各個領域。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特殊制度是指在每壹部單獨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為實現立法目的而確立的具有地域性、針對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規範。

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基礎和原則:

首先,它體現了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體現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同性和本質的具體法律措施。

第三,根據基本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通過“立、改、廢”逐步完善法律。

第三,綜合環境保護法與基本原則和制度的關系

(1)綜合環境保護法的概念: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壹個國家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適用中具有指導地位。

《綜合環境保護法》有兩個背景:

第壹,與經濟利益相競爭的環境利益無法在國家政治中得到充分體現,尤其是在憲法中。

第二,環境問題的對策關系到社會、生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需要綜合平衡和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

(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地位和作用。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201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環境保護法的作用:

首先,中國的環境保護被納入法制軌道,並確定了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任務和政策。

其次,它為中國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三,建立了由環境保護部門統壹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促進了環境保護行政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最後,促進了全民法律意識和環境參與意識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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