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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規定

宣布死亡的規定如下:

1,失蹤四年;

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過去了,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或者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該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宣布公民死亡的條件:

1,肯定有公民失蹤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形:壹是壹般情況下,公民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二是因意外下落不明;三是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利害關系人就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2.下落不明的公民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這個時期分為三種情況:

(1)正常情況下,公民失蹤滿4年。

(二)因意外事故失蹤滿2年的。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出事的第二天開始,連續兩年沒有消息,生死未蔔;因為戰爭下落不明,戰爭結束以來,連續兩年杳無音信,生死未蔔。

(三)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

3.利害關系方提交書面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同壹順序的若幹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若幹利害關系人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死亡由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宣布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後果與自然死亡的後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被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自被宣告死亡之日起開始。

綜上所述,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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