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個務必”寫進了法律;
2.進壹步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3.進壹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對員工的人文關懷;
5.加強對新風險的防範;
6.規定了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制度。
7.罰款更高;
8.懲罰方式更為嚴厲;
9.高風險行業的強制保險制度;
10.增加了事故整改評估體系。
第壹,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員工權利。
1.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的權利;
2.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3.拒絕權,即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4.緊急避險權;
5.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6.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第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範功能。它的實施,對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珍惜和保護公民生命權,提高國民安全法律意識,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法律依據:
新的安全生產法
在第三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安全生產必須由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共同管理”,進壹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也負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即除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外,其他副職應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負責;“管理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即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重視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發展理念。第十條、第十七條明確:
(壹)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作、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利用的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關於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規定是新的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既可以防止有關部門相互推諉,又可以通過社會監督壓實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壹百零七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都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需要認真落實和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