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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電器保修期的規定

電器的保修期規定如下:

1,產品質量三包的“7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

2.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產品。

3.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國家發布的第壹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商品中,彩電、手表等“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以憑修理記錄和憑證,按照有關規定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予以退貨。“產品質量三包”的有效期應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時間和無備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產品質量三包的“90天”和“30天”規定:

(1)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據此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修理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產品質量三包“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當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6、產品質量在三包產品範圍內。新的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將於8月25日起實施,1995。凡在該日期後購買列入產品質量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三包責任。8月25日之前購買的產品,1995,只能繼續按照1986發布的《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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