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多個背書人如何承擔追索責任的問題,首先需要了解背書的基本規則。背書人是指為了轉讓票據而在票據背面簽名的人。背書可以將票據轉讓給第三人,也可以作為背書人的連續背書。在背書過程中,背書人有義務承擔追索責任。如果沒有約定背書的金額和順序,壹般認為各背書人應承擔相同比例的追索責任。這是因為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沒有主次之分,但他們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壹樣的。因此,在被背書人之間,沒有約定背書的順序或者背書的金額,追索時各背書人應當共同承擔責任。但如果存在特殊情況,比如背書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背書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票據被拒絕,那麽背書人就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時候壹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比如前面的背書人已經違法或者排除追索的,後面的背書人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追索責任。
如何降低多個背書人的追索風險?降低多個背書人的追索風險,首先要求每個背書人提高對票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審查能力。背書人可以當著持票人的面主動與背書人或出票人溝通,協商解決問題。同時,背書人在背書簽字前,必須在票據上註明背書日期和單位或個人名稱,以免給自己帶來追索風險。
多個背書人對票據的追索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沒有約定背書金額和順序的,各背書人承擔同等比例的追索責任。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背書人違反規定,導致票據被拒,背書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為了降低追索風險,背書人可以提高對票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檢查能力,並留下明確的背書日期和單位或個人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二條對承擔連帶責任的被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被背書人按照相互之間的約定承擔債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的份額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