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以焚燒、砸碎等方法使所有的物品失去價值或者使用價值;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放火、突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關罪名處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破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破壞手段特別惡劣;毀壞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卑鄙的動機,企圖陷害他人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主觀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產,而是毀滅財產。犯罪動機多種多樣,通常出於個人報復或嫉妒。除非專門規定犯罪行為要按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過失毀壞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