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懷孕1-6個月開始,可以享受1天的假期進行懷孕確認、生育指標申請、生產培訓。
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產假;
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產假;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產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檢查時間:懷孕6個月內無異常時每月壹次;懷孕第七個月起每兩周檢查壹次;最近壹個月應該每周檢查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產假規定如下:
第7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生育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懷孕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婦女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