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煙花爆竹實行許可制度。凡從事零售煙花爆竹的,必須經當地公安局審查,並在專營批發公司持有進貨發票,報市公安局統壹核發《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市公安局應當對煙花爆竹經銷品種進行調控。第五條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民間節日期間,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春節前10天到春節後20天是零售商集中銷售煙花爆竹的時間,其他時間由加盟公司統壹銷售。第六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在地附近;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附近;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物資的倉庫周圍;
(五)高壓線、變壓器、變電站附近;
(六)學校、幼兒園、醫院、科研、市場和公共場所。第七條。舉辦全市性大型活動、拍攝電影、電視劇需燃放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局批準。舉辦開業慶典、奠基工程、婚慶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經當地公安局批準,在批準的時間、地點燃放,並負責清理現場。第八條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車輛和建築物投擲,禁止在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或者吊掛煙花爆竹。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臨時許可證》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煙花爆竹,並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未在專營公司進貨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和煙花爆竹,吊銷煙花爆竹銷售臨時許可證。
(二)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未經批準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沒收剩余的煙花爆竹外,並對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向行人、車輛投擲或者在高層建築上懸掛物品等。,除沒收剩余煙花爆竹外,並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除由公安機關依照上述規定予以罰款並沒收剩余煙花爆竹外,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15日以下拘留。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認真執行本規定。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違法失職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本市九站、石井溝、靠山、雙集、豐滿、左佳建成區和縣(市)城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