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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預警的法律基礎

家庭暴力預警制度作為壹項以行政指導手段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有兩個法律依據,壹方面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據,另壹方面是公安機關以行政指導手段管理社會治安的依據。

第壹,具體目的主要是促進以下問題的解決:

1,推動解決當前家暴幹預手段單壹的問題。

2.促進解決幹預家庭暴力的被動問題。

3.推動解決家庭暴力幹預滯後的問題。

4、推動解決當前家庭暴力受害者取證難的問題。

5、促進各種幹預措施不相互結合的解決方案。

第二,家庭暴力預警系統的運行機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1.教育警告。對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害人諒解,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將對加害人進行教育、警告,並送達家庭暴力書面警告,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

2、矯正救助,婦聯組織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處理工作。婦聯組織在接到公安機關抄告後應及時聯系受害人並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積極開展跟蹤走訪,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3.訴訟。

第三,它有自己的特點,可以概括為:

1,非強制性,與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相比,家庭暴力預警制度不對行政相對人施加強制性義務,不具有強制力,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後果。因此,它不設置救濟程序,有利於降低行政管理的風險和成本,有利於“主動行政”。

2.預防措施。與壹般懲戒措施相比,家暴警示制度的主要適用範圍是依法不受行政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強調對家庭暴力的前置幹預,防止家庭暴力的進壹步惡化和升級。

3.形式。相對於公安機關通常的治安案件口頭調解,家暴預警制度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公安機關將給予書面警告,並送達肇事者本人。其正規性更容易教育和警示施暴者,也有利於受害者收集和保存家暴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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