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承擔責任,即法律上所說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二手房”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壹般的“二手房”都是經過壹定年限的裝修和使用的,買方對房屋質量應該有壹定的理性判斷。房屋質量問題涉及到很多建築領域的專業知識,普通當事人很難有專業能力對其進行全面的了解和判斷,尤其是壹些隱蔽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是否承擔出售房屋的質量保證責任,視實際情況而定,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出賣人應對該質量問題承擔擔保責任,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出賣人已將房屋質量問題明確告知買受人或者買受人在明知房屋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購買房屋的,出賣人不再對質量問題承擔責任,買受人無權向出賣人主張賠償;
(3)如果待售房屋存在質量隱患,且該質量問題是房屋本身固有的而非出賣人在房屋裝修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那麽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明知存在該質量問題,出賣人就不承擔該質量問題的責任。但同時,買受人仍可以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合同轉讓所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第二,中介對二手房質量負責嗎?
首先,漏水房屋的原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裏分兩種情況:房屋漏水屬於重大質量問題,已經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與出賣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如果房屋只是壹般質量問題,不影響正常居住,妳有權依據合同法追究賣方違約責任,要求其對房屋進行維修。是否構成重大質量問題,要根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認定。
其次,中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要具體分析。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是中介服務,與委托人形成中介合同。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據此,中介公司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退還中介費。另壹方面,如果中介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履行了相關義務,則不承擔責任。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就買賣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向買受人承擔責任。但由於“二手房”買賣中的標的物壹般已使用壹定年限,且有裝修、裝飾條件,購房者也應對房屋的瑕疵做出理性判斷。因此,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知道瑕疵,賣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