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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澱,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偷偷在車裏裝了定位器。妳怎麽想呢?

“我在老公車裏裝定位器違法嗎?”在北京海澱,劉先生正在開車,突然接到妻子陸的電話,說車輛可能因為定位器爆炸。劉先生又氣又惱,取下定位器質問妻子。原來兩人不和,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偷偷在車上裝了定位器。後來知道定位器高溫可能會爆炸,因為擔心老公的安全所以打了電話。

我以為已經結束了。不料,劉先生壹怒之下將陸某告上法庭,稱陸某侵犯了其隱私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最終,法院判決陸某賠償丈夫精神損失費2000元。陸某不能接受,認為雙方是夫妻,車輛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自己在車上裝定位器有什麽問題?夫妻雖然很親密,但不代表沒有界限。換句話說,即使是夫妻,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生活和私人空間的安寧權,私人活動和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信息。這是隱私權,神聖不可侵犯。私人活動是指個人不希望被外人知道的私人活動。

根據《民法》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範疇是自然人享有的壹項絕對權利,任何人不得私自收集、使用、加工或披露,否則將構成侵權。

這裏的個人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未經同意不得侵犯對方隱私。妻子為了獲取有利信息或驗證自己的判斷,親自或委派他人秘密跟蹤、觀察丈夫和“情人”的活動,這些都侵犯了自然人的隱私權。

相比較而言,夫妻之間隱私權的邊界更小,因為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配偶壹方也有壹定的知情權。夫妻之間侵犯隱私的界定比較難。具體到本案,如果丈夫駕駛的車是夫妻共同財產,且陸女士經常駕駛這輛車。那麽,即使安裝了定位器,對丈夫隱私的侵犯也更難認定。

本案中,值得註意的是,盧某與丈夫正在鬧離婚,安裝定位器顯然是為了獲取丈夫的壹些私人信息,比如她與其他女性的交往信息、旅行軌跡等。,涉及個人隱私。

丈夫沒有報警,而是起訴了陸女士。壹方面是夫妻關系,警察不壹定介入。另壹方面,畢竟是夫妻,也不想把關系搞僵。這樣維權還是比較理性的,也是為對方普及法律。最後,夫妻關系需要經營。裝個定位器也追不回對方躁動的心。婚姻幸福長久的秘訣是以真情換真情,彼此同頻振動。

對此妳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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