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主體相關文件
1.1公司組織文件
1.1.1公司章程、細則、內部管理規定或其他與公司組建和重組有關的文件,包括目前有效的文件以及對這些文件的任何修訂。
1.1.2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發起人協議、股東協議、批準證書以及任何其他與設立、組建和重組相關的政府批文,包括任何修改這些文件的文件。
1.1.3公司驗資報告、出資證明、資產評估證明和/或產權登記證明;公司現有註冊資本、歷次變更證明文件及工商變更登記。
1.1.4公司目前的股權結構圖,應列示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投資者及其各自的股份或權益比例,股權結構的變動過程及相關文件。
1.1.5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公司章程的規定。
1.1.6公司年審及是否存在撤銷、註銷等影響公司合法存續的重大法律障礙。
1.1.7是否有資質、認證、特殊許可等。在公司經營中被依法禁止的人是否已經合法取得以及該人是否合法有效。
1.1.8所有與公司歷史有關的重要材料,包括其前身的形成過程及公司成立後的重組、合並、兼並、分立、資產交換或收購出售等重大活動。
1.1.9公司成立以來的文件記錄。
1.2公司對外投資(以下簡稱下屬企業)及相關文件。
1.2.65438+
1.2.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前期申請等任何向政府審批部門提交的設立下屬企業的文件及其批復。
1.2.3各下屬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批準證書及任何其他與設立下屬企業有關的政府批準文件。
1.2.4各下屬企業成立以來的公司記錄,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1.2.5下屬企業的驗資報告及出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1.3公司股東文件
1.4本次M&A交易是否獲得合法有效的授權和批準,是否存在對M&A條件的限制性要求。
二、管理文件
2.1企業戰略研發規劃
2.2企業的競爭研究和競爭戰略
2.3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分析及投資分布
2.4過去重要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2.5影響行業和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