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修訂後的法律進壹步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要求有關部門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及時發現和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為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二、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新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明確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發放程序,以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質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追溯和公開
修訂後的法律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的可追溯性。同時,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對違法者實施了更嚴格的法律問責。包括罰款、吊銷許可證、禁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處罰措施,形成有效的威懾,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社會治理和公眾參與
修改後的法律註重發揮社會治理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通過設立舉報獎勵制度,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註度和參與度,形成全社會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總而言之: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追溯公開、違法行為處罰、社會治理和公眾參與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改進。這些變化不僅提高了食品安全的監管水平,也為公眾提供了更安全、更健康的飲食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9條規定:
國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評估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35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42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和保留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122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